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吕某某,女,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中共东营市委党校教师,住山东省。被告王某甲,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在济南监狱服刑。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姜光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甲于2007年1月认识,于2008年1月29日在济南市长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21日育有一女王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长期分居两地。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我在南京市读研究生学位,在南京财经大学居住;2010年7月至2012年8月我在长清区工作,居住在长清娘家;2012年8月我去东营市工作。而被告王某甲从2008年结婚至案发,一直居住在济南市。由于长期分居,双方缺少基本的夫妻感情和交流,没有共同语言。2013年2月4日,被告王某甲因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且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给我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使我至今精神恍惚。被告王某甲没有家庭责任感。2009年王某甲趁我在南京上学,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具虚假证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济南市的婚房抵押贷款50万元,并以炒期货等方式挥霍。2012年王某甲又趁我在长清工作、看孩子,将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抵押出去用于民间借贷,所借款项的数额和去向至今没有跟我说明。上述款项没有用于家庭和孩子的支出。综上,我对这场婚姻已经彻底失去信心,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王某乙随我生活。
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一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只是因为我一时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才导致今天这个局面的发生。我的犯罪给原告吕某某带来了伤害,但是离婚并不解决什么问题。二是原告吕某某此时提出离婚十分不利于婚生女王某乙的成长。我因犯罪身陷囹圄失去自由,使孩子失去父亲,这本身就是对孩子莫大的伤害,如果原、被告再离婚,就会使孩子受到第二次伤害。三是我在服刑期间积极表现,认真改造,积极争取早日减刑出狱。如果此时离婚,对我的打击之大是难以想象的,将十分不利于我的改造。请求原告吕某某看在多年夫妻的份上,再给我一次知过改错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初由双方父母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13年2月4日,被告王某甲因犯有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现在济南监狱服刑。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2013)市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虽然被告王某甲因犯罪入狱服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其已真心表示悔过,原告吕某某应当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积极面对和解决矛盾,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吕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