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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984号

赵艳霞与孙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艳霞,孙久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984号原告赵艳霞,东阿县地税局职工。被告孙久峰,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孙庄村。

原告赵艳霞与被告孙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久峰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2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还。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了借据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款20万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0月23日被告孙久峰向原告赵艳霞借款20万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其内容为:今欠到,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款人:孙久峰,2011年10月23日。审理中,原告陈述借款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借款期限为1年。

本院认为:被告孙久峰向原告赵艳霞借款20万元,并书写了借据,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赵艳霞要求被告孙久峰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久峰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艳霞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孙久峰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石海燕陪审员 王 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