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刑初字第1589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58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因吸毒,分别于2007年9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并于同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于2008年5月28日被强制戒毒并劳动教养;因吸毒、引诱他人吸毒,于2013年5月29日被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在杭州市××区××街镇芝兰村张某的租房,将一小包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2.2013年5月28日晚,被告人丁某在杭州市××区××街道汇宇华鑫酒店门口,欲将0.79克毒品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时被公安某某抓获,并缴获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张某、杨某、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话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丁某的户籍证明及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有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丁某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俞 瑾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