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人拟稿人核稿人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俞某。
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雷 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