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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民初字第821号

俞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俞某,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人拟稿人核稿人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俞某。

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雷 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