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衢保字第14-1号
申请人:金东,个体。
委托代理人:刘壮伦,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静海,渔民。
申请人金东因与被申请人李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静海可得的浙岱渔02301号船2012年柴油补助款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静海可得的浙岱渔02301号船2012年柴油补助款15万元。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金东负担。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余叶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