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310-1号
原告:俞卫均。
委托代理人:俞晓清。
被告:徐明。
被告:平湖市申依达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保云。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杜轩。
委托代理人:柯程凯。
原告俞卫均诉被告徐明、平湖市申依达制衣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俞卫均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卫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1元,减半收取1415.5元,由俞卫均负担。
审 判 长 潘若愚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