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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1972-1号

诸志强、陈桂喜与都庆九、罗金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诸志强,陈桂喜,都庆九,罗金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1972-1号原告诸志强,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何亚路籍山小区A13栋,身份证号34022319620901005X。原告陈桂喜,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所地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戴永胜,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庆九,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惠民南路罗马假日13幢A座,身份证号340223196904170039。被告罗金翠,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身份证号340223198209027424。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志强、陈桂喜与被告都庆九、罗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都庆九所有的皖BDL1**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壹辆,在价值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内予以诉讼保全;对被告都庆九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惠民南路罗马假日13幢A座的房屋壹套,在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内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诸志强、陈桂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都庆九所有的皖BDL1**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壹辆(查封价值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内)。

二、查封被告都庆九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惠民南路罗马假日13幢A座的房屋壹套(查封价值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詹爱东

审 判 员  苏 宏

审 判 员  黄金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