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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789-1号

王志富与赵建忠、赵友娟、赵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富,赵建忠,赵友娟,赵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789-1号原告王志富。被告赵建忠。被告赵友娟。被告赵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富诉被告赵建忠、赵友娟、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工资)6812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工资)6812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铁九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邢   利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