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789-1号原告王志富。被告赵建忠。被告赵友娟。被告赵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富诉被告赵建忠、赵友娟、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工资)6812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工资)6812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铁九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邢 利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