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商初字第21-2号
原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岭,董事长。
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恒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王母宫支行15×××70账户的存款202.25万元。期限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