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冀刑执字第990号罪犯郭玉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秦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玉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做出(2009)冀刑一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玉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3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9月2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四次,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玉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1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3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郭玉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郭玉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士文
审判员 张永平
审判员 齐志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锁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