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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472号

屈洪波与张正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洪波,张正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472号

申请执行人:屈洪波,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张正超,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洪波与被执行人张正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