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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440号

林祥溪与王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祥溪,王其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林祥溪,男,1970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被告王其成,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祥溪与被告王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祥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林祥溪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祥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祥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耀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