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林祥溪,男,1970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被告王其成,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祥溪与被告王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祥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林祥溪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祥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祥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耀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