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执字第00859号

曹联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联合,吴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859号

申请执行人:曹联合,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吴宗斌,男,汉族,居民,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曹联合与被执行人吴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3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2005年12月26日至2012年8月23日吴宗斌与章菊(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08304527)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宗斌、章菊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