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执恢字第01248号

长沙正顺广告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正顺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恢字第0124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正顺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秘书长。申请执行人长沙正顺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开民二初字第0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收入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祥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