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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635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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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刘某某,男,1977���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怀鑫,德州德城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嘉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小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