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刘某某,男,1977���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怀鑫,德州德城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嘉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小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