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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195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王和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被执行人王和国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和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5619.2元。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燕彬

审 判 员  李隆清

代理

审判员  陈雪姣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兼

书 记员  阳征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