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王树金,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镇,梨树农行职员。身份证号:22032219631221321X被告郝金山,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身份证号:220322196608078870被告谷志昱,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梨树镇防保站。身份证号:22032219710201008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金诉被告郝金山、谷志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金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郝金山、谷志昱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金撤回对被告郝金山、谷志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0元,由原告费允洲负担208.00元,另208.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王抒芳
审判员 赵艳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