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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2644号

陈志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彬,青岛滨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64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彬。被执行人青岛滨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花泊办事处柳东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8758510-1。法定代表人张滨,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志彬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60307.87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提取被执行人保险公司案款,剩余款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80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黄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薛 妍

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