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中执字第354-2号申请执行人袁子强,又名袁自强。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豫神制粉实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遂群,职务总经理。本院(1999)中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人吴海宝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海宝拆迁补偿款3487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高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