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509号上诉人黄云英(又名黄英),女,生于1964年5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荣全,广安市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广安市泰达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蔡建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德,男,生于1979年5月15日,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7905150010。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云英与被上诉人广安市泰达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黄云英自愿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云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云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撤诉减半收取155元由上诉人黄云英承担。
审判长 方 龙
审判员 黄正明
审判员 吴丽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静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