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学杰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赵江斌、邢长缨参加评议,
书记员樊晓宁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农历8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XX,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了解较少,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发生矛盾纠纷、争吵不断。被告好吃懒做,嗜酒如命,经常酒后无端打砸家中物品。2010年农历6月被告再次酒后打砸家中物品,且与被告发生矛盾,致使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遂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2011年3月25日向肥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然而,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发生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且被告一直未看望过女儿及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吴某提交了(2011)肥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王某没有提出答辩。被告王某没有提交证据。法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农历8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XX,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1年3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2012年2月18日作出(2011)肥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农历6月份,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并生有女儿,双方本应互敬互爱共同经营来之不易的家庭。但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即起诉要求离婚。本院2012年2月18日以(2011)肥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的是给予双方重新和好的机会、尽力挽救双方组建的家庭,但该判决生效后长时间以来,夫妻双方并没有能够和好,致使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而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婚生女儿XX的抚养问题,因为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双方的抚养条件无法查明,应由原告暂时抚养较为妥善,日后双方如对抚养权发生争议,可另行协商或起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学杰
审判员 赵江斌
审判员 邢长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