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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548号

(2013)清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必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