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必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