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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44号

赵某某与侯某某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新军,侯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44号申请人赵新军,男,汉族。被申请人侯少军,男,汉族。申请人赵新军与被申请人侯少军债务纠纷一案,1999年5月10日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1999)白民初字第0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00年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2000)白执字第255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中止执行。2013年8月25日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15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清付给其12000元,剩余部分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款12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同意该案执行终结,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1999)白民初字第0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魏建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贵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