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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07号

俞升洋与蒋武军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俞升洋,蒋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07号原告俞升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国刚。被告蒋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与被告蒋武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升洋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升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建进

代理

审判员  赵 娟

人民陪审员  方慧颖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