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85号
原告:刘百臣,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白洪兴,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
被告:四平市安华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臣诉被告白洪兴、四平市安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百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百臣撤回对被告白洪兴、四平市安华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刘百臣。
审判员 冮雪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