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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85号

刘百臣与白洪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百臣,白洪兴,四平市安华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85号

原告:刘百臣,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白洪兴,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

被告:四平市安华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臣诉被告白洪兴、四平市安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百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百臣撤回对被告白洪兴、四平市安华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刘百臣。

审判员  冮雪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