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郑武。
委托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路42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东升,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武诉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武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属对己方诉权作出的意思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武负担。
审判员 谢世常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赖芒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