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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48号

谢某某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谢某某,女。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1日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艺谕

审 判 员  邹 虹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