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谢某某,女。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1日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艺谕
审 判 员 邹 虹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