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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210-4号

周敏申请执行桂林市家拥木地板经营部、常家拥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敏,桂林市家拥木地板经营部,常家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10-4号

申请执行人:周敏,女,汉族。

被执行人:桂林市家拥木地板经营部。

被执行人:常家拥,男。本院在执行周敏申请执行桂林市家拥木地板经营部、常家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黄石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