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鱼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宁 来源:百度“”
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鱼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