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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鱼民初字第00197号

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鱼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