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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991号

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