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077-2号
原告: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马能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烈斌,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士芹,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胜,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6元,由原告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林
人民陪审员 吴长玲
人民陪审员 瞿福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