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947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
负责人:余关健。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俊源,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峰涛,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被告王峰涛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欧阳羽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