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仪民初字第1680号

许琼珍与覃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琼珍,覃浩,王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许琼珍,女,汉族,1949年11月10日出生,住仪陇县复兴镇新民街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4911108020。

被告:覃浩,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四川省郫县友爱镇兴福村9组70号人,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7906237210。

被告:王英,女,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仪陇县新政镇金鸭铺村一组20号,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7712163060。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91号绿洲大酒店14、15楼。

负责人:戴宪恒,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琼珍诉被告覃浩、王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琼珍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琼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琼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琼珍负担。

审判员  李国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凯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