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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3670号

原告刘来国诉被告陈昌明、魏裕兰、第三人王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刘来国,陈昌明,魏裕兰,王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670号原告刘来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应川,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明,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魏裕兰,女,汉族,初中文化。第三人王非,男,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江勇,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国诉被告陈昌明、魏裕兰、第三人王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来国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110元,由原告刘来国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占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