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670号原告刘来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应川,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明,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魏裕兰,女,汉族,初中文化。第三人王非,男,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江勇,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国诉被告陈昌明、魏裕兰、第三人王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来国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110元,由原告刘来国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占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