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98号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深沥油漆厂。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符泽全。委托代理人冉华才,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勇发,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身份证号码:×××2316。被告成玉昆,男,香港居民,现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927()。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景华,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兴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深沥油漆厂诉被告吴勇发、成玉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深沥油漆厂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勇发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文明支行;银行帐号:20×××56)的执行款1811317.58元,并提供了位于博罗县园洲镇深沥村南亚的其使用的工业用地和其所有的三栋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深沥油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吴勇发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文明支行;银行帐号:20×××56)的执行款1811317.58元。从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等。
二、查封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深沥油漆厂提供担保的位于博罗县园洲镇深沥村南亚的工业用地和房产:面积为648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号为:博府国用(2001)字第132xxx7号】;一层的房产一栋【房地产权证的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xxxx6号】;三层的房产一栋【房地产权证的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xxxx18号】;四层的房产一栋【房地产权证的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xxxx9号】。从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东来
审 判 员 钟云峰
人民陪审员 邱新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俊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