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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22号

李思苑与曾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22号原告李思苑。被告曾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苑诉被告曾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苑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思苑负担。

审 判 长 张 浩

人民陪审员 孟 静

人民陪审员 黄 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伍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