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22号原告李思苑。被告曾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苑诉被告曾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苑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思苑负担。
审 判 长 张 浩
人民陪审员 孟 静
人民陪审员 黄 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伍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