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张某,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宋某,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 焱
审判员 向国秀
审判员 麻建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