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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004号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张某,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宋某,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 焱

审判员 向国秀

审判员 麻建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