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原告:冯锡武。
被告:张勇辉,
被告:陈琼莲,与被告张勇辉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锡武诉被告张勇辉、陈琼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锡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的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冯锡武负担。
审 判 长 梁少英
审 判 员 蔡小丹
人民陪审员 严张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永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