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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冯锡武与张勇辉、陈琼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锡武,张勇辉,陈琼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原告:冯锡武。

被告:张勇辉,

被告:陈琼莲,与被告张勇辉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锡武诉被告张勇辉、陈琼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锡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的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冯锡武负担。

审 判 长  梁少英

审 判 员  蔡小丹

人民陪审员  严张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永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