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737号
原告:毛水荣,女,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胡克加,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水荣诉被告胡克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水荣于2013年9月24日以需补充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水荣撤回对被告胡克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毛水荣负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嘉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