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520号
原告:张某,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