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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520号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520号

原告:张某,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