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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颜民初字第0349号

吕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349号原告吕某某,居民。被告薛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嵇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