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349号原告吕某某,居民。被告薛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嵇绘宇 来自:
吕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349号原告吕某某,居民。被告薛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嵇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