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仲撤字第54号
申请人: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豪。
委托代理人:蒋伟强。
被
申请人:张云学。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云学关于劳动争议一案,2013年7月15日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杭劳仲案字(2013)第180号裁决。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以该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之规定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张云学称其已就劳动争议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本案中,张云学提交了起诉状及传票,证实就其与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驳回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劳仲案字(2013)第18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宇
审判员 陈艳
审判员 王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