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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349号

刘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3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