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3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