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迁西联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金,男,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1588158-5。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城关喜峰路。委托代理人徐洪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广,男,系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93596058-4。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委托代理人王栋梁,男,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迁西联运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需要提供受害人吴玉娟各项损失的相关证据,但是受害人吴玉娟已经另行起诉,本院(2013)迁民初字第260号判决书经本院审理,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诉。本案需要依据(2013)迁民初字第260号判决书终审判决结果。由于本案中需要等待(2013)迁民初字第260号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韦景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