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714号
原告:徐昌平,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崇丽,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徐昌平与张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昌平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张崇丽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徐昌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张崇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徐昌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巩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文稿院(庭)长签发:庭长核稿:
审判长核稿:拟稿人: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字号:(2013)庐民一初字第02714号发送机关:全文字数:
原告:徐昌平,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路356号14幢505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5207101016。
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崇丽,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81号2幢404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507221524。本院在审理徐昌平与张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昌平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张崇丽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48号银杏苑红枫园64幢503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0133**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徐昌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张崇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徐昌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48号银杏苑红枫园64幢503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013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巩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