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公催字第17号申请人介休市嘉鑫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郑一群,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介休市嘉鑫煤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2167409,出票人为山西省介休市路鑫煤炭气化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日为2012年6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介休市嘉鑫煤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晓彩
审判员 刘燕玲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