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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1845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84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健,宣汉县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宣汉县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21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跃松

人民陪审员  文学清

人民陪审员  金明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国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