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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曹民初字第0095号

李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009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马锦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华

代理

审判员  陆光祥

代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