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009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马锦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华
代理
审判员 陆光祥
代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阳 百度搜索“”
李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009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马锦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华
代理
审判员 陆光祥
代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