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171号原告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祥。委托代理人孙金荣。被告杭州标创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标创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4.5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1054.5元,由原告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水良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洁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