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836-2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艳。被执行人孙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孙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勇所有的房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续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登记在执行人孙勇名下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西办事处苑家庄村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
二、被执行人孙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孙勇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孙勇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海斌 来源:百度“”